问问 发表于 2011-8-15 17:15:56

企业为了对外投资而借入的款项,发生的利息费用是否需要资本化?

   
    企业为了对外投资而借入的款项,发生的利息费用是否需要资本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84号)第三十七条及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而2003年下发的《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45号)中的规定“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8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资本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国税发45号的规定是否适用,企业为了对外投资而借入的款项,发生的利息费用是否需要资本化?

SaneSoft 发表于 2011-8-15 17:57:47

经查阅总局网址,发现,上述的国税发〔2003〕45号文已经失效了。

    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对借款利息进行了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关于借款费用,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从上述规定看,对外投资的借款利息,应该不符合上述资本化的规定,而且,38条基本原则是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借款利息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

    据此认为,没有特殊限定不得扣除,那么,根据上述基本法条的内容,应该是可以税前按规定扣除的。

    当然,由于这里总局没有更进一步的规定,实际中,为了减少涉税风险,建议就此业务,直接咨询主管税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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