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续费
(1)企业制定“出差有关制度”差旅费实行包干制,根据到不同地方,规定报一定费用,员工出差回来,填制差旅费报销单,由领导批准后财务报账,未附任何单据,这样是否可在税前扣除?有相关的政策依据吗?
(2)XX房地产企业销售代理费,按销售价格的1.5%提成,企业有的用现金支付,企业按1.5%支付的部分可否税前全额扣除?用现金支付的部分可否税前全额扣除?
(3)企业收到税务局代扣税手续费,入“营业外收入”,支付给个人时,入“营业外支出”,这样处理是否合理?应怎样处理更好,这部分手续费是否纳税,应纳些什么税款?谢谢!
1、这是企业内部规定,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交易必须取得对方开具发票,否则,不得入账报销。
国税发50号:企业超出税前扣除范围、超过税前扣除标准或者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2、用现金支付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财税29号: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3、手续费是企业的非日常经营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较合适。这是企业应税收入。
对于企业奖励给个人,只是个人因为任职取得的所得,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免征个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020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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