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问 发表于 2011-8-15 17:23:38

捐赠

   
    我们公司准备捐赠给高校一笔钱,请问这费用可以税前抵扣吗?这是没有发票或单据的,请问如何记帐?谢谢!

SaneSoft 发表于 2011-8-15 17:54:51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另外,除了这个一般规定以外,还有特殊的规定。比如: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1号)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公益捐赠,可以不必受利润总额12%比例的限制。只要企业实现了利润,即允许在缴纳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也就是说,企业向地震灾区进行的公益捐赠可以在缴纳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比所得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更优惠。公益捐赠享受税前全额扣除的还有: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财税21号);对红十字事业的捐赠(财税30号);对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财税97号);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捐赠(财税9号);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财税103号);对第29届奥运会的捐赠(财税10号);对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财税204号);对教育事业的捐赠(财税39号);对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的捐赠(财税172号);对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的捐赠(财税13号)等。

    一、公益性捐赠允许扣除的条件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根据本条的规定,公益性捐赠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必须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必须是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并非企业对外任何形式的捐赠都允许税前扣除,而必须是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才允许税前扣除。目前,规范公益事业捐赠的法律有199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条例草案将公益事业捐赠的范围限定为如下四项,一是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是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是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是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二.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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