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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资讯] 行政单位财务新规明年施行,“小金库”将成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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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14-2-11 12:05: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正在逐步加强对于行政单位财政透明和财政风险的监督和约束。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以下简称 《规则》)已经2012年12月5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新规要求,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举借债务,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还介绍说,新《规则》规范了行政单位收入管理,删除了预算外资金收入管理的内容,明确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管理。这意味着行政单位的“小金库”将成为历史。

      “预算外资金”成为历史

      上述财政部负责人表示,制定新《规则》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厉行节约,降低行政成本;二是反映财政改革成果,体现财政改革方向;三是保持现有框架体系,充实完善相关内容。

      新《规则》规定,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而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不属于行政单位的收入。

      新《规则》还指出,行政单位取得各项收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分项如实核算。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行政单位取得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在支出方面,行政单位也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各项支出由单位财务部门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新《规则》还显示,行政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进行重点管理和控制。

      不得对外担保和举债

      新《规则》另一个引人关注的地方在于对于行政单位举债的规定,按照新《规则》要求,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或者举办经济实体。对于未与行政单位脱钩的经济实体,行政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举借债务,不得对外提供担保。这意味着以地方政府名义发债的闸门暂时不会打开。

      背景

      “预算外”滋生腐败

      预算外资金,相对于预算内资金,是在国家和政府财政预算之外而存在的收支资金。根据1996年财政部发布的《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对“预算外资金”定义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这些预算外资金,由于曾在经济运行中发挥过正面功效,如在改革初期满足了地方之于发展灵活性的需求,包括为地方公共品供给提供资金等。随着改革的深入,预算外资金,渐有成为决策随意性、盲目上计划、私设“小金库”及滋生腐败的一个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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