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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资讯] 两部委发文解决科学事业单位部分实务操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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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14-4-11 15:53: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SaneSoft 于 2014-4-11 15:55 编辑

       
      日前,财政部和科技部联合发布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科学事业单位在专用基金的提取方法和比例以及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方面的问题,这为相关单位解决了实务操作中遇到的一些难题。

      2012年底,上述两部委联合修订并发布《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明确了专用基金和固定资产的分类,并提出要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

      中国科学院上海技术物理研究所财务处处长徐勇表示,通知内容解决和克服了财务人员在部分实务操作领域存在的模糊性和随意性问题。

      例如,关于职工福利基金问题,在遵循新《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基本规定的基础上,两部委又进一步明确了实务操作上必然会碰到的关于结余分配比例问题的处理,即限定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上限“不超过40%”。

      徐勇表示,这一规定意味着非财政拨款产生的净结余中至少有60%必须留存为单位的事业发展基金,为单位日后的科研主业发展进行资金储备,这既体现了科学事业单位经营成果人人共享、“以人为本”的精神,同时又保障了科学事业单位着眼于未来发展的资金安排。

      另外,两部委对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也做出进一步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仍从事业收入和经营 收支结余中提取。

      这次通知调整了计提的基数和列支的科目,也就是说,事业收入扣除从财政部门、财务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形成的事业收入后,按照不超过10%的比例提取并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当年经营收支结余按照10%的比例提取。以前年度提取的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如有余额,继续用于科技成果转化。

      徐勇认为,这一规定要求科学事业单位对收入的管理与核算更加精细化,这也对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另外,规范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也一直是实务界关注的一个问题。中国石油大学(华东)财务与会计系副教授刘福东告诉记者,确定合理的折旧年限并不容易,这涉及到业务流程和资产损耗的配比。

      两部委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按照固定资产的大类和大类中的主要类别进行了具体规定,从而规范和明确了单位在固定资产折旧会计处理上的年限预估问题。

      徐勇认为,这使得科学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净值与其他事业单位之间乃至与企业单位之间都具有了可比性。

      当然,在科学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工作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细化规定,无论是对人员素质,还是对制度建设,都提出了更高、更精细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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