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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资讯] 已征税款可申请退还 房产“加名税”正式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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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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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11-9-4 17:20: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婚姻法解释引发夫妻房产加名风潮,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对婚前房产征收“加名税”引发公众质疑。婚前房产婚后加配偶的名字到底要不要征契税?9月1日,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一锤定音——免征。然而新规同样引起了热议,很多问题似乎依旧悬而未决。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很简单,就一句话,就是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房产和土地权属原来归夫妻一方所有的,在变更到夫妻双方名下的时候不征收契税。具体解释说有两个要素,一是以前根据我们国家的契税暂行办法,房产赠与在没有具体说什么关系就只说赠与的情况下是需要征收契税的,这也是为什么各地出现“加名税”这种说法的原因,现在明确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变更是免征交纳契税的,不是说不需要交纳,而是说是一种免征,把夫妻关系作为一种免征的特殊关系界定下来,那么同时特别强调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也就是说如果想在夫妻结婚之前进行财产的变更,实际上还是需要进行交税的。

      有很多人也有疑问,如果这个房子是婚前一方购买的,比如:实际上这个房子在结婚之前已经被一方把所有财权都买下了,贷款都已经还完,这种情况下需不需要加税呢?有关方面表示在这种情况下也是不需要交税的,只要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想把自己这一部分房产赠与给婚姻关系中间的另外一方,都是不需要增税的,因为专家认为在这样一种赠与关系中间,实际上没有发生金钱上真正的交易,只是一种观念的变化,本身就不应该交纳契税。

      据媒体介绍有的地方已经征收了加名税,那是否可以退还呢?关于这个问题从目前的通知上来说并没有解释或明确的答复,但是税法方面专家表示说,在交完税之后,如果发现这个税是不合理或不需要交纳的,可以申请国家有关部门把这部分税退还。我国税法有规定,如果交纳的税是不合法和不合理的,那么从交税的这一天开始的三年之内都有权利要求把这部分税款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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