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易用户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4586|回复: 0

[财税资讯] 税务总局:9月份发放工薪均适用新个税法规定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10 分钟前
  • 签到天数: 3626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11-9-8 23:16: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7日表示,单位在9月份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3500元)和税率表。

      新个税法已于9月1日起开始实施,针对有媒体报道的“8月工资个税征收出现两种解释”等内容,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提问时表示,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而之前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由扣缴单位申报入库,均应适用旧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

      举例来说,如某单位在8月份向员工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旧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2000元)和税率表。同样,该单位在9月份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3500元)和税率表。

      对一些单位应在8月底发放工资,而有意延迟到9月初发放,同时,9月底又发放当月工资,按税法规定,应合并两次发放的工资收入,统一扣除3500元,同时再扣除税法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养老金等,余额按照新的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负责人称,税务部门非常重视此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内容的贯彻执行情况。据介绍,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新旧税法的规定在政策衔接上是统一的、明确的。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申请友链|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鲁ICP备14001487号|商易用户论坛 ( 鲁ICP备14001487号 )

    GMT+8, 2024-5-13 11:27 , Processed in 0.058872 second(s), 18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