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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资讯] 再修《会计法》需落实权责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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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14-8-18 14:01: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SaneSoft 于 2014-8-18 14:03 编辑

       
      权利和义务、权力和责任,在所有的社会关系中都是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点,也同样适用于会计工作。

      在当前我国的会计工作中,权责的对应关系并非仅落在某一个层面的会计法规或者制度中,而是散之于不同层面的各个会计法规制度中。也因此,有业内专家提出,对于会计工作中的权责相匹配问题应当从整体制度设计层面来看待,同时,会计整体制度的设计也需要体现出会计权与责的匹配。

      这在作为会计顶层制度的《会计法》再次迎来修订时,显得尤为重要。

      体现单位为会计主体,确认出资人会计

      虽然从整体制度上看会计工作中的权责是相统一并匹配的,但从具体法规制度的角度来看,会计工作中的权责匹配问题体现得还不够充分,有些法规对于会计主体没有设定要素关系及各自的权利、义务,或者说关系设定得不够合理,致使主体要素权利义务难以落实。

      有业内专家表示,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在于,目前我国的会计法规制度对于会计主体的表述还不够明确。

      以现行《会计法》为例,其关于会计主体的描述是主要包括会计人员、会计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等这样的内容。而事实上,无论是会计人员、会计负责人还是单位负责人等,都只是会计主体的组成部分。会计的主体应该就是单位,所有的会计关系都是建立在单位的基础之上的,而其中的内容怎么来布置应当是单位内部治理的事情。

      上述专家表示,会计主体的要素关系不合理、不科学、缺乏制约与牵制安排,必然导致会计主体无法科学、有效运行。

      因此,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张国军表示,目前我国现行的会计法规制度中需要对这一点予以进一步明确。

      总体来看,会计主体应当体现出资人会计的地位,也就说,单位会计工作一定要由会计人员负责,会计负责人对会计人员的管理、财务收支的审批负责,并与单位负责人一起向出资人负责。

      在这样的基础上来看待会计工作中的权责匹配问题,则会计主体在今后或许应着重体现出资人会计的地位。以会计监督为例,现行《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有监督责任,但又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性负责,这方面的权责并非完全对应。站在出资人的角度,应由会计负责人及会计人员对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性负责,从而真正负起对单位负责人的监督责任。

      “为了保证有效监督,当前《会计法》需要进一步进行相应会计主体的机制体制以及分权制衡的安排,从而保证会计目的、目标的实现。”张国军说。

      另外,会计主体的范围也在逐步扩大。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王晨明表示,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特别是政府会计的重要性日趋显现。《会计法》中很多关于企业的会计规范对于政府会计来说同样是适用的。因此,她认为,从今后《会计法》修订的方向看,将政府会计纳入《会计法》势在必行。行政事业单位等更多单位,也应该像企业一样被确立为会计主体,并在会计关系中落实出资人会计地位,理顺会计权责匹配问题。

      责任仍需进一步细分

      除了在会计法规制度中需要进一步明确主体之外,在责任的分类方面,会计法规制度同样需要进一步细化。

      王晨明认为,会计法规制度中责任的认定应当按照单位业务的流程作详细区分和规定,不能一刀切。

      “有时候,很多责任的源头并非来自于会计行为,但会计人员却承担了这部分责任。我认为,会计的基本职能是反映职能,即按照会计规范、会计标准通过会计数据将客观事实真实地体现出来,就应当视作履行了义务。因此,在单位业务流程中,除了会计人员需要履行职责外,在流程中的其他参与者也需要为他们的行为负责。”王晨明告诉记者。

      以会计监督为例,实际上,“会计监督”是一个混合的概念,包括了政府对会计的监督、社会中介机构对会计的监督以及单位的会计监督。

      有专家表示,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除了要对会计法规制度实施的主体有更为精确的规范以外,会计的监督主体同样需要予以明确。而且,随着监督主体的明确,其相应的权力以及责任也要随之细化。

      张国军表示,在会计法规制度的规定上,应该分别区分“政府会计监督”、“社会会计监督”、“单位会计监督”,便于它们另行制定各自的会计监督职能并进行分工。

      从这样一个分类出发,其实会计监督的责任同样应当分为政府层面、社会层面和单位层面三个方向。但是,目前我国现行的会计法规制度中对于这方面的细化程度尚需进一步调整。

      某业内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现今我国会计法规制度中对于监督责任尚无明确规定。“事实上,主体需要承担一定的主体责任,而监督者同样需要承担监督责任。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我国会计法规制度应当对此予以进一步完善。而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这些如果在会计法规制度中没有体现,就需要在其他法规制度中予以明确规定,从而达到权责相匹配。”上述业内人士告诉记者。

      另一方面,会计主体的责任同样需要再进一步细化。

      张国军表示,目前会计法律责任实际是单位会计责任、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方式也可以分为补偿性方式和制裁性方式。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刑事责任、国家赔偿责任。所以,会计法规制度中的法律责任需要再梳理一下,并予以分类规定,如分成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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