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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资讯] 会计工作漏洞多 《规范》修订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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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14-12-3 12:43: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财政部拟对《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进行修订完善,现正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修订问卷调查工作。

      会计基础工作是会计工作的基本环节,也是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1996年财政部制定发布的《规范》,为各企事业单位做好会计基础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依据,对规范和加强我国会计基础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不过,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单位经营管理模式发生了深刻变革,对会计基础工作提出了新要求。现行《规范》已不能很好地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有必要进行修订完善。

      那么,现行《规范》在执行中存在哪些问题?现行《规范》应增加哪些内容?《规范》修订后,应采取哪些措施推动其有效实施?对此,本报记者采访了业界专家。

      《规范》执行不力企业会计工作仍有诸多漏洞

      我国政府历来重视会计基础工作。为加强此项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我国于1996年制定了《规范》。

      《规范》自实施至今,执行了近20年。《规范》实施以来,实行了会计电算化,减少了会计差错出现的概率和会计人员的劳动强度,提高了工作效率,但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不少问题。

      对《规范》颇有研究的宁波明州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克文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指出,虽然相关政府部门比较重视会计基础的培训,但是在他接触到的会计基础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出纳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比较多;原始发票来源不明;编制发放劳务费等款项人员名单表,没有劳动起止时间、内容、领款人身份证号码等栏目;记账凭证填制项目不全,经办、复核、验收、审批签章不全;电算化账套记录没有摘要;明细账不明细(譬如某单位将工程保证金全部列在保证金明细账中,没有分单位核算,某单位将个人借款全部混入职工借款中,未按个人分开核算;某进出口公司预收账款明细只写国外货款);调整摘要不清,不知是调的哪一年的第几号凭证;业务招待费记入管理费用———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或其他费用中等等。个别单位部分财产,譬如汽车早已报废,而在账面上依旧存在。有的单位会计人员受他人授意、指使,篡改报表有关数字的情况时有发生。

      《财会信报》记者在走访了一些企业的财务工作人员后也发现,不少企业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会计工作不规范的问题,一些企业的财务人员整体素质低,财务知识更新时间慢。尤其是一些小微企业,企业内部并无财务核算制度,企业的账务一般也由中介机构代理,企业会计工作情况不容乐观。譬如,个别企业的出纳人员兼管会计档案,除此之外,还负责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规范》第十二条规定,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审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倘若企业由于财务人员少,而让出纳人员兼管收入、费用等账目登记工作,则极易造成舞弊。

      业界人士指出,根据《规范》第五十九条规定,使用活页式账页,应当按账户顺序编号,并须定期装订成册。但在实际工作中,目前还有一些企业使用活页账页,未装订成册,这既不利于档案查阅,又易造成丢失和替换,会计信息的客观、准确无法保障。

      应将财政部门规定为会计的唯一主管部门

      在谈到对《规范》如何进行修订时,刘克文根据多年对《规范》研究,提出了自己的修订建议。

      刘克文建议,在新修订的《规范》全文里应将“会计报表”统一改为“财务报表”,以便与现行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统一起来,这样更规范、更准确;对民营企业要区别对待,因为民营企业使用的是自己的资金,又有经营自主权,会计基础薄弱,往往达不到要求,与其在《规范》里对民营企业的会计监督职能做相关规定,不如从实际出发,只提起码的标准和要求,监督职能就让外部监督部门来履行,同时要求民营企业必须配合外部监督,否则须承担会计责任。

      《规范》第七十六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账簿或者账外设账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作出处理。第七十八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处理。

      针对以上规定,刘克文认为,目前好多行业已经没有主管单位了,既然是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负责任,那就应该将财政部门明确为会计的唯一主管部门,并统一将“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改为“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

      《规范》第七条第三款规定,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

      在刘克文看来,上述规定会产生歧义。他指出,该表述不能确定是说“会计人员是主管一个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还是“主管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所以,他建议这一表述可改为“单独负责一个单位内某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不少于2年。”

      刘克文还建议在《规范》第八十八条中加上“电算化账务处理程序”的内容。譬如,如果企业账务处理软件中没有反结账功能,会将费用的红字做到贷方,在生成财务报表时,费用就少了,而且报表不平(未分配利润也勾稽不上)。

      《财会信报》记者在通读《规范》后,发现《规范》的部分条款,只提到会计电算化的有关规定,但对会计信息化条件下的会计工作内容并无详细规定。

      对此,业界人士建议加入会计信息化条件下会计工作的内容,充分使用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算账、报账等日常会计事务的处理显得尤为重要。

      同时,要对会计数据进行深加工,生成一系列重要的会计信息,满足主管机关、财政、银行、税务、审计、投资者等单位和个人对会计信息的需要,做到和国际会计、国际资本市场接轨。

      改进培训方式修订配套法规

      目前,一些财务人员的基础知识较为薄弱,整体素质偏低,这也是造成目前会计基础工作难以规范到位的重要原因之一。为了加强会计人员从业能力,刘克文指出,应更新观念,改进会计培训方式。

      业界人士也认为,可通过集中培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提高各单位会计人员的自身素质,使其对会计基础工作有一个系统的、全面的理解,在工作中强化会计基础工作。

      在刘克文看来,会计人员必须扎实掌握基础理论知识,并进行必要的业务学习和知识更新,因为会计是一个实操性比较强的工作,基本理论的东西并不多而且变化也不会太大(譬如,成本会计的理论几十年来都没有大的变化),但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税法经常发生变化,所以会计人员应当自发坚持业务学习和知识更新,主动参加继续教育,否则就难以跟上时代变化的步伐。

      在配套法规的修订方面,刘克文认为,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条例》已经有多年,其实施的环境和条件早已发生了变化,在民营企业中早已失效了。因为民营企业现在大量采用现金交易,以规避税收,这已是常态。同时,企业坐支现金非常普遍,《现金管理条例》既然已经不管用了,那还不如废除或修订。

      《规范》修订后,应重在落实。在刘克文看来,“《规范》修订的再多再好,如果没有人监督落实,那就是一纸空文。”他指出,倘若《规范》修订后减少了会计监督的相关内容,相应地就应该增加外部监督的强度和频率,应该发挥并加强注册会计师对会计信息的外部监督功能。业界专家也指出,《规范》修订后应加大监管力度,各监督管理部门要在监督检查重大违规违纪问题的同时,寓服务于监督之中,加大对各单位会计基础工作的检查,帮其制定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的科学性。

      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会计工作是经济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搞经济核算,改善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都离不开会计。但就目前来说,我国的会计基础工作落实情况并不乐观,亟需相关部门对其进行规范,而《规范》的修订,便是迈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要一步。

      目前,《规范》正在就修订与完善积极做相关调查并征求各方意见,希望相关部门在综合整理各方意见后,尽快出台一部适合现行会计实操的新《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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