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易用户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2272|回复: 0

[财会资讯] 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调整的背后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昨天 15:44
  • 签到天数: 3614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14-12-22 12:37: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财政部近日对2015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进行了调整,以进一步完善政府预算体系。

      日前,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从2015年1月1日起,将政府性基金预算中用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以及主要用于人员和机构运转等方面的项目收支转列一般公共预算,具体包括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等。

      同时,财政部要求,上述基金转列后,相应修订《2015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原政府性基金收支科目相应删除,在一般公共预算中单设相应收入科目,不再单设相应支出科目。

      记者了解到,科目调整中的诸多变化意味着我国预算管理的进一步科学化、精准化,同时也直接涉及到我国政府会计改革的部分相关内容。

      政府会计科目设置相应变化

      对照2015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修订前后变化,记者发现,在增加部分收入类科目的同时,地方教育附加安排的支出、文化事业建设费安排的支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反映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教育资金安排的支出等支出类科目均已删除。

      “这些调整直接影响政府会计的改革内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学院财会系主任彭浪说,政府会计的重要职能之一是要反映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所以,政府预算收支项目的调整会直接影响政府会计核算体系的调整。

      而且,这些调整最先引起的是政府会计核算体系中会计科目设置的变化。

      “政府会计不同于企业会计,其在会计科目的设置上,尤其是收支科目的设置上,要相对统一。政府会计收支科目的总账科目及各级次的明细科目,都要以财政部发布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为依据设置,以便于对政府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系统、规范的核算和监督。”彭浪说。

      另外,这些调整会进一步导致收支分类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的变化,缩小政府性基金预算的内容,同时相应扩大一般公共预算的内容,使公共预算的管理和考核显得更加重要。

      因此,以上调整必然成为政府会计改革中需要考虑的重要方面。

      “根据通知,相关部门需要进一步梳理和细化预算,对颁布实施的行政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作出补充说明,从而清理预算、核算和决算一体化的障碍。”彭浪说。

      预算管理更加科学精准

      对于2015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调整,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财务处处长任红梅更多地从预算管理的角度来看待。

      “这是预算管理改革的一个举措。这些调整意味着所涉及到的政府性基金的收入与支出不再挂钩,收支分开,以需定支,从而使预算管理更加科学化、精准化。”任红梅说。

      根据上述调整,此后收取的政府性基金,需要在一般公共预算中单设相应收入科目,而不再单设相应支出科目。对于这一点,任红梅建议,这在预算管理上需要做进一步明确,即明确原来单设基金支出科目项下的开支内容,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哪个大类中的哪个款哪个项下科目具体做出反映。

      同时,通过政府基金预算科目的变化,可以预见,下一步对于部门要进行财政资金安排的整合。

      对此,任红梅建议,具有相同或相近功能的支出,在一个科目中反映,既集中全面,也能避免过去收支的多头安排。作为使用财政资金的各个部门,要做好业务工作规划和财政中期规划的衔接。

      根据上述通知,财政部还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改革要求,抓紧修改相关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并做好与年度预算编制的衔接工作。

      “这也意味着财政资金在财政部门内部的归口管理。本次基金调整中涉及到的预算安排分散在财政部门的各个业务部门,改革后,具有相同功能的开支内容,统一由一个业务部门来管理,这样更加科学。”任红梅说,对于中央和地方共用科目的开支内容,作为地方财政部门,要研究中央和地方事权的划分和财政资金预算安排的匹配。先划分事权,再安排资金。地方政府也要转变观念,过去有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的项目要求地方相应匹配一定比例的资金,事权划分后,地方事权范围内的公共投入,首先是地方政府的责任,地方财政要负责投入资金,在此基础上,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彭浪也建议,各地区、各部门应注意调整和细化预算编制内容,建议严格按照财政部政府收支分类调整的相关规定设置预算科目,并把预算科目细化到类、款、项、目,项目支出细化到具体事项。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申请友链|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鲁ICP备14001487号|商易用户论坛 ( 鲁ICP备14001487号 )

    GMT+8, 2024-4-26 09:17 , Processed in 0.060468 second(s), 18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